
24小時服務熱線| 個人股權轉讓這些風險!不要忽視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20 人氣:1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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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納稅義務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第二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二、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履行扣繳義務(要和納稅人共同完成)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三、未實繳零價轉讓風險——(未實繳不代表股權價值0元)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公告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一)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四)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四、代持股還原——稅務機關不認可代持股 實務中,一般需要通過走法律訴訟進行代持股還原 五、個人與公司需要分清楚 【如】甲乙公司的股東是A和B兩個人(都是50%),A和B將其持有甲公司都轉讓給乙公司,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六、股權合同轉讓合同完成再解除算第二次股權轉讓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七、股權轉讓合同風險 【如】購買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明確代扣代繳個稅與股權轉讓款之間的關系(包含/不包含) 八、陰陽合同 【案例】《國家稅務總局陜西省稅務局稽查局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陜稅稽罰告〔2020〕3-10號)補稅加罰款1.4億元。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