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全面解析企業或個人"代持股"的風險和麻煩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2-13 人氣:1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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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持:無法忍受的痛 前言 現代市場環境下,國家出臺了各種鼓勵小微企業發展的政策支持,稅收方面也不甘落后,為了趕上時代發展潮流,很多人躍躍欲試,摩拳擦掌,準備成立企業,大展拳腳,開拓自己的事業。但是有時候現實比較骨感,由于工商限制等等原因,部分群體(包括企業和個人)可能無法名正言順地成為出資人或股東,于是只能采用曲線救國的方式,由別人(包括企業和個人)代持,來實現自己的理想。這不,A就屬于代持大軍中的一員。 案例介紹 A是著名作家,為人低調,現預成立B公司,但是又不想過于張揚,經過再三思索,遂與好友C商定,由C出面成立,但與出資相關的轉讓及收益權均歸A所有。2018年6月,C出資設立了B公司,并在公司股東名冊中記載了C的姓名與出資額,并辦理了工商登記。兩年后,C急用錢,在四處籌錢無門的情況下,C將B公司股權以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D,為消除D的后顧之憂,C主動出示了B公司的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文件。2021年7月,C和D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變更了股東名冊與工商登記。自此,B公司的股東變更為了D。 A一直忙于寫作,直到2021年9月完成之后,閑來無事,便想起去B公司視察下情況,這一看不打緊,公司已經物是人非,A差點被人趕了出去,經過詢問得知公司現在的股東是D。A半信半疑,經過查實,發現公司名冊和工商登記都是D,這才恍然大悟,自己竟然被人算計了。作為名震一時的作家,哪里受得了這個氣,直接將C和D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C的轉讓行為有效,但是處分B公司股權給A造成的損失,應予補償。 稅收風險 法院判決出來了,C終將受到應有的懲罰,但是對于稅收方面,A又將面臨什么風險呢? 1、納稅主體認定 按照法律關系,隱名股東屬于實際出資人以及股權所有人,在實際進行分紅和股權轉讓時,應該作為實際納稅人申報納稅,但是因為要提供合理證據證明隱名股東身份,鑒于證據提供上的間接性和復雜性,同時按照法律相關規定,物權所有者以名冊登記為要件,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9號規定,在企業代個人持有限售股的情況下,顯名股東企業為實際納稅義務人,但是該文件執行有個大前提就是“股權分置改革”,那么除了股權分置改革外的其他情形,實際納稅義務人又將花落誰家呢?現行文件并沒有明確規定。 2、重復納稅問題 關于代持更名,代持分紅,代持股權轉讓等等,因現行稅收體系下無明確稅收規定,實際執行過程中,各個地區的口徑也不盡相同。 廈門:根據廈稅函[2020]125號,隱名股東如果是個人,則收到轉付款時,不需要再次繳納個人所得稅;隱名股東如果是企業,在收到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款時,因為不屬于法定的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范圍,則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浙江:根據12306問題答復,對于企業間股權代持更名行為,稅法層面中,代持屬于隱名股東借款給顯名股東,更名行為屬于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的行為,因此股權更名行為需要按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吉林:根據12306問題答復,對于企業間股權代持更名行為,應按照股權轉讓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必總結 關于隱名股東是否需要再次納稅的問題,雖然目前稅務層面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根據12306的回復,基本上是站在需要再次納稅的角度去考慮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我們也可以發現很多代持更名的情況也是正常納稅了的(比如山西潞安等)。如此操作,則隱名股東可能面臨重復征稅的風險,因此如果構成了代持關系,請盡量保留全部的原始證據(包括資金流、代持協議等等),關鍵時候也許可為自己爭得一線生機。但是鑒于其不確定風險的存在,在進行股權代持時,各位小主也請謹慎行事哦!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