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小額零星的判斷標準到底是什么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11-03 人氣: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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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會計朋友問:關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到底是怎么規定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其實,提到小額零星這個詞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是具體的判定標準實務中一直是有爭議的。所以,小編對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口徑進行梳理,結果發現,大家只要把握清楚這兩個問題就可以得出結論。 1.“小額零星”的判斷口徑及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2.減稅降費政策口徑如有變化是否提高判斷標準? 一、“小額零星”的判斷口徑及相關政策依據 1.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小額零星”這個說法是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2019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在線答疑:現在增值稅的起征點,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于是,我們來看下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2.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原文摘錄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明確: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征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先來看看2019年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回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如下圖:
然后,在2019年5月29日,廈門稅務企業所得稅處楊毓芳主任在線解答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時回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接著,在2019年9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第一輯)中答復: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如下圖: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我們最后只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判斷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3月15日,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中明確,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如下圖:
二、減稅降費口徑擴大后標準是否提高 大家都知道,從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提高到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那么小額零星判斷口徑是否也相應提高了呢? 目前,小編只看到海南稅務對此作出了明確回復: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下圖:
分析:隨著2021年減稅降費政策力度加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標準提高到了按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企業所得稅中關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否也隨之提高,除個別省份稅局發布了提高判斷標準的口徑,總局層面并沒有發布統一口徑。因此,建議納稅人在實際執行時咨詢所屬稅務機關,避免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小結: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來說,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判斷標準可以歸納為三點: 一是有稅務登記的都是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提高到15萬的除外)。 二是依法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一般按次納稅,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三是有特殊規定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也可視為按期納稅,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提高到15萬的除外)。 提醒: 個別省份按期納稅的執行口徑,可依據當地稅局規定。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