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破產企業相關涉稅的清償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1-09-23 人氣: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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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是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二是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是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額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欠稅而形成的稅收債權,稅務機關需要在破產債權申報期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具體到稅務機關征收的各項稅費的清償要區分具體情況: 一、破產企業破產清算過程中新生稅收的清償。破產企業處置資產過程中實現的稅收屬于破產費用范疇;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過程中新生稅收,比如破產企業在破產期間房屋出租實現的稅收,屬于共益債范疇。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破產清算期間的新生稅收隨時清償,稅務機關無需另行申報債權。 二、破產企業破產前欠稅的清償。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日之前的欠稅是屬于破產清算的第二清償順序,優先于普通債權清償。雖然稅務機關征收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不是“稅”,但其征收管理參照《稅收征管法》。因此,破產前的欠稅是包括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至于“破產人所欠稅款”,它是僅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破產人實際已產生的欠稅款,還是也包括破產人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稅款以及因稅務機關納稅調整后產生的欠繳稅款?現行法律并未對破產人所欠稅款的范圍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在實踐過程中就會存在不同的理解,不同的稅務機關在申報債權時也往往有不同的處理,有的只以企業實際申報但未繳納的稅款進行申報,有的又加上了企業應申報而未申報的部分,有的甚至還將稅務稽核后的數據進行申報。 三、破產企業破產前欠繳滯納金和特別調整利息的清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第48號公告(即《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規定:破產企業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因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產債權申報。即稅款滯納金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同其他普通債權一樣,屬于第三清償順序。 四、破產企業破產前未繳納的稅務罰款的清償。根據2018年3月6日《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8條:破產財產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償破產受理前產生的民事懲罰性賠償金、行政罰款、刑事罰金等懲罰性債權。因此,對破產企業在宣告破產之前的稅務罰款應當作為劣后債,在普通債權清償之后有結余的,仍然應當進行清償。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