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IPO過程中以知識產權出資需要注意的地方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5-30 人氣: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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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審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要求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已達到發現監管對公司獨立性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要求公司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以及業務獨立,并由該要求具體到企業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實際控制人、股東與股權、出資與資產、規范運作等方面。在出資與資產方面,有個專題比較特別,也比較冷門,然而就是這個冷門曾使得去年同期申請科創板企業淘汰率比例達到了一半的程度,也使得大家對科技型企業申請上市對這方面問題逐漸重視起來——這個專題便是知識產權出資問題。 先來看什么是知識產權。 什么是知識產權,可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有哪些 知識產權,又名知識性財產,是財產的一類,包括了著作權、工業產權,以及計算機軟件、集成電路芯片和未披露的內容。其中,專利權是工業產權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占據了知識產權的主流地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知識產權屬于民事權利,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產生的權利統稱,這種權利在權利所有人的獨占性上顯示得淋漓盡致。比如,被授予專利權的人享有獨占權利,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知識產權的這種獨占性特性正好符合了企業出資的要求,常見的能夠用于出資的知識產權有專利權、商標權、軟著權和專有技術等等。 以知識產權出資需要注意以下幾點:股東是否擁有專利證書、商標證書等完整的知識產權權屬,知識產權是否屬于職務發明,知識產權是否存在權屬糾紛和爭議,出資知識產權是否存在價值貶值等情況。 特許經營權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可不可以用于出資 那么問題來了:特許經營權屬不屬于知識產權,可不可用于出資? 在我國,特許經營權有兩種:一種是一家企業允許另一家企業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使用這家企業的商標或者是專利等,按合同約定,在特許者統一的業務模式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相應費用;另一種是政府授權和企業允許特定企業利用公共資源,或者從事特定的業務的權利。 特許經營權表現為商標或者專利等知識產權時,多為智慧產權所有權角度分離出的許可使用權利,從這個角度,特許經營權并不是完整的知識產權,并不能夠用于出資。同時,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特許經營權也不能用于出資(不得用于出資還有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設定擔保的財產權等等)。 以知識產權出資要不要評估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情況下,應按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的規定。對于股東投入的知識資產應按照評估值入賬,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 以知識產權出資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并應當辦理產權所有權轉移手續。 職務發明可用于出資嗎,如果股東涉嫌用原單位專利出資需要做些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法上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有以下幾種情況: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所指的“本單位”也包括臨時工作單位,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該單位可以依法處置其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因此,股東個人用作出資的知識產權權屬應屬個人所有,不得以職務發明進行出資。IPO過程中,如存在股東發明創造涉嫌使用原單位物資條件,需要由原單位出具證明等文件,確認該發明不屬于職務發明,表明雙方不存在任何權屬糾紛或者爭議;同時,由出資者做出如企業因此事受損失將作出補償的書面承諾。 股東以自有發明出資,企業每年進行攤銷,IPO時無形資產凈值已經攤銷完畢或者賬面價值極低,會不會對公司上市造成障礙;IPO在知識產權上有沒有比例要求 以自有發明出資,企業每年進行攤銷,IPO時無形資產凈值已經攤銷完畢或者賬面價值極低,一般不會造成上市障礙。 對知識產權所占資產沒有具體規定,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規定,計算股份公司公開發行前一年末,股份有限公司無形資產所占凈資產比例應剔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價值,該比例不高于20%。 知識產權出資瑕疵該怎么解決 實踐中,對出資瑕疵有補足出資、出資置換、轉讓出資等方法。對于非貨幣形態的知識產權,可能因為各種原因無法實際轉移至于企業,可采用置換的方法以現金直接補足出資,曾經出資的資產視同對發行人贈予的做法。 比如,2019年3月某股東出資的實用新型,履行了評估、驗資轉移手續。2021年5月,該專利被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無效審查決定》該決定未尚未生效,股東已向**知識產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2021年12月,該法院做出判決維持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此時,該股東可以將對應部分知識產權價值用出資置換的方式解決出資瑕疵問題。然后,由工商局出具證明,確認之前未及時規范出資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并同意不會對公司及相關股東進行處罰,盡可能避免對發行造成影響。 以知識產權出資主要有哪些涉稅事項 以知識產權進行投資涉稅事項符合規定條件的,增值稅可以免稅,企業所得稅也有一定程度的減免。 1.增值稅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即為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需要繳納增值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納稅人申請免征增值稅時,須持技術轉讓、開發的書面合同,到納稅人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并持有關的書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門審核意見證明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查。 2.企業所得稅法人以知識產權出資持有公司股份,涉及知識產權轉移需要繳納所得稅,符合條件可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以技術成果出資還可享受遞延納稅優惠。 ①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②對技術轉讓所得適用的是具有技術所有權或者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③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④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3.個人所得稅 ①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于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②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個人因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4.印花稅 知識產權過戶簽訂合同,以及變更利權人根據雙方權利轉移協議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2022年7月1日實行)。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