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小時服務熱線| 簡易計稅項目的欠稅,能否用留抵稅額抵減 |
| 來源: 發布日期:2022-02-14 人氣:978 |
|
簡易計稅項目的欠稅,能否用留抵稅額抵減 近期,有納稅人向筆者咨詢這樣一個問題:簡易計稅項目產生的欠稅,能否用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抵減? 案例:簡易計稅項目有欠稅,能否用留抵稅額抵減? 建筑企業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還有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的業務。稅款所屬期2021年11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顯示,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為394.26萬元,還有一筆前期簡易計稅項目下的欠稅,欠稅金額是11.79萬元。最近,甲公司的財務人員向筆者咨詢:企業能否以11月產生的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簡易計稅項目產生的欠稅? 分析:實務中有不同觀點 對于簡易計稅項目的欠稅究竟能否以增值稅留抵稅額進行抵減的問題,稅收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簡易計稅項目產生的欠稅,不能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此觀點認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以下簡稱“112號文件”)等政策規定,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同時,根據112號文件的規定,企業以留抵稅額抵減欠稅,應通過紅字,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進行核算。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抵減的欠稅額,是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的欠稅額。 而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規范,“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應交增值稅”或“預交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簡易計稅項目所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和繳納等業務,如果有欠稅額,在科目的貸方反映。也就是說,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核算的欠稅額,是一般計稅方法項目所產生的增值稅欠稅額。而簡易計稅方法項目產生的增值稅欠稅額,應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來核算。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簡易計稅項目產生的欠稅,可以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這種觀點認為,112號文件所規定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并未對增值稅欠稅的產生原因作出具體限定。 而對于不同會計科目之間核算的問題,可以參考一般納稅人預繳稅款的實操經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舉例來說,房地產企業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稅款,可能是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而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可能有簡易計稅方法項目對應的應納稅額。這意味著,房地產企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項目,其預繳的增值稅款,也可以抵減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項目的應繳增值稅。房地產企業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以及其他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通過“應交增值稅—預交增值稅”科目進行核算;簡易計稅方法項目所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則通過“應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科目進行核算。此時,稅款抵減就涉及不同會計科目核算問題。 這種觀點同時認為,可結合多繳稅款跨稅種抵繳欠稅的規定來分析,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應退稅款抵扣欠繳稅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的規定來看,稅務機關征退的教育費附加、社保費、文化事業建設費等非稅收入不得與稅收收入相互抵扣;抵扣欠繳稅款時,應按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逐筆抵扣,先發生的先抵扣。按照上述抵繳欠稅的精神,既然跨稅種的欠繳稅款之間都可以進行抵減,那么,增值稅留抵稅額應該也可以抵減簡易計稅項目所產生的欠稅。 建議: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對于增值稅留抵稅額能否抵減簡易計稅項目所產生的欠稅,實務中可能存在不同理解,為了避免后續涉稅風險,建議企業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合規進行相關操作。 合肥深度稅籌 專業稅務籌劃機構 |